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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利好,这些新政2018年起开始实施,不知道就亏大了!

 2018-06-19 00:05  来源:全民创业网  我来投稿

好消息!从2018年1月1日起,一批创新创业、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落地,多项利好值得期待!

快来收这些政策红包~

中小企业发展享优惠

《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为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支持,明确: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法律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部分纳税人免缴增值税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标准化法完成“大修”

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法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从组织实施、转化服务等几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打破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体制障碍,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条例从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明确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

二是允许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

部分进口商品关税降低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继2017年12月1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之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其他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促进“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我国将对原产于26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

2018年新实施的有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协定;

继续实施的有中国与新加坡、智利的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安排;

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将适当扩大实施零关税的商品范围,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今年7月1日,我国还将启动信息技术等产品的第三次降税。

2018年起至2020年 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纳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根据现行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样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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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创业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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