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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骂人如果有所指,那么就构成了污辱人格罪,侵略了被害人的名誉权,不被告上法庭也该给些教训,有事明着说,别骂人。
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1000元
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消息,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真是给你****代都蒙羞!”“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1月30日,皮某又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相关文字并配图。
当天,柳某委托律师向皮某发出律师函,要求皮某删除针对柳某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公开发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但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柳某诉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
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皮某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及时删除1月28日的评论,对柳某名誉的影响力有限。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并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朋友圈什么样的言论侵犯名誉权,法官解答: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再者,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哪怕指桑骂槐,若能对应当事人,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然构成侵犯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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