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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绍未成年有偿陪侍获刑 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

 2022-11-29 10:59  来源:互联网  我来投稿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或利用未成年人因某种原因导致精神上空虚、物质上缺乏等弱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谋利活动,使未成年人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性质十分恶劣。

      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件,被告李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作为某银庄KTV经理,明知王某三人系未成年人,仍然组织三人从事陪客人唱歌、喝酒等有偿陪侍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后,李某表示服判。

  2021年9月初,被告人贺某、唐某某等人在岳塘区建设南路租赁门面共同经营KTV。其中,贺某负责人事招聘及具体管理,唐某某负责店内日常管理。

  期间,贺某招聘被告人程某某负责招收、管理陪侍人员,并与程某某约定每月6000元底薪;招聘工作室没成立前,陪侍小姐每个点150元给程某某包干,招聘工作室成立后,给程某某6000元底薪加陪侍小姐每个点20元的团队抽成。双方还商定,陪侍人员可招聘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1年9月13日,贺某、唐某某要求程某某联系陪侍女入场,程某某遂联系了杨某某(涉案时14周岁 )、陈某某(涉案时17周岁 ),组织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案时15周岁 )、明某某(涉案时17周岁 )等4名未成年人在KTV内从事营利性陪侍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唐某某、程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中,3人均系主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3人拘役。

 

  今年以来,湘潭市法院系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截至5月27日,湘潭两级法院共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件15件,结案8件,迄今已有9名犯罪分子被判刑,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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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创业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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