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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理财产品新规解读对你的影响有哪些?(2)

 2018-09-29 13:57  来源:全民创业网  我来投稿

  2. 明确非标监管:公募产品可投资非标,非标管理延续资管新规,增加集中度考核

  《通知》第一条: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 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根据银监会8号文即未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自2013年监管层对理财投资非标进行限制后,银行理财在非标方面的投资比例呈明显下滑。尤其是前三年连续下降,由2013年末的27.49%下降到2015年末的15.73%。

  自2013年以来监管层从各渠道对非标投资予以限制,监管力度在数据中得到充分反映,故在《通知》落地前,市场对于非标业务的开展存在疑虑。此次非标投资性质的明确,有助于相关业务顺利重启。不过,《通知》中的三点监管要求在《办法》中针对银行理财的具体描述,同样体现了边际放宽的监管思路。

  期限匹配:《办法》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限额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二条(一):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其中,期限匹配条规中对非标资产的期限错配风险监管延续了资管新规的监管方向。在期限匹配的规则下,由于非标资产存续期普遍在一年以上,而从今年已发行的近8万4千款产品来看,1年期以上的产品占比仅约为4%,加之发行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普遍对投资者具有较低的吸引力,所以这一条便封死了大部分银行理财非标投资。

  其次是限额管理,其中《办法》对非标资产规模总量限制与8号文相同,并额外添加了10%集中度管理的监管要求,对单一理财产品的非标风险集中度进行把控。

  再次是信息披露,此次将此前模糊的信息披露方向落地到明确的项目上,从各维度透明化非标投资,对银行内部核整构成考验。

  所以整体看下来,虽然非标投资得以落实,有助于缓解存量债务到期风险,但是各行将要面对的是更加明细的非标监管要求,银行非标业务将处于系统性风险得以控制、但监管透明度升高的紧平衡状态。

  3. 投资范围拓宽: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新增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第八条: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办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办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办法》第四十一条:(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虽然《办法》并没有对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做出相关规定,但这表明了未来监管对权益投资上或存在放松的可能。

  其次,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中增添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增加了对公募基金投资单只产品以及产品总量维度下的集中度监管规定。理财产品范围加入公募基金意味着产品向净值化转化的趋势,也预示着随着投资者风险意识以及理财水平的提高,产品发展趋势将更加多元化,投资者将拥有更多的产品选择。

  同时,《办法》封死了银行通过同业理财产品实现信贷资产出表的渠道,控制资金空转风险的同时放宽了投资渠道,使银行理财产品向打破保本刚兑转化。

  4. 老产品可投新资产

  《通知》第二条: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的平稳转型予以支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产品可以投向新资产。这项举措不仅给老产品结构向新产品转变留有时间余地,有助于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由于投资范围发生改变,新老产品间可以以老产品投向新资产的形态过渡。其中,新资产到期日仍不得晚于整改到期日2020年底,这确保了老产品到整改期末不再存续。

  5. 计量范围延展:银行半年以上定开产品和现金管理类产品实行摊余成本计量

  《通知》第三条: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摊余成本法不同于公允价值计价,是一种将标的资产买入时溢折价分期摊销的会计计量方式。这种计量方式的优势在于产品估值在存续期间可预期、估值平稳,但是对于具有活跃市场的标的而言,摊余成本法难以反映出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通知》,摊余成本计量将应用于半年期以上的定开理财产品以及类货基理财产品,相较资管新规在范围上有所延展并更加明确。资管新规此前仅对符合规定的封闭式理财产品进行描述,此次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加入,与货币基金接轨,并对定开产品的计量条件予以明晰。过渡期内市场计量模式的调整压力减小,同时减轻了银行负债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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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创业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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