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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开庭前一天突然提交立功材料 开庭前一天提交证据可以吗

 2023-08-09 09:50  来源:未知  我来投稿

  犯罪嫌疑人恰好在开庭前一天提交了一份立功材料,引起了检察官的合理怀疑。经过检察官深入调查,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这份“假立功”背后的“真戏码”被揭穿。近日,经浙江省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杨某、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此前,林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林某伙同自己的儿子、女婿非法私自设立生猪屠宰点,从事收购、屠宰和销售生猪活动,后经人举报被警方查获。经查,林某等人非法销售金额72万元以上。2021年6月,公安机关将林某等3人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移送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林某向检察官表示,希望通过立功以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然而,林某却一直没有提供立功材料。直到2022年11月该案开庭前一日,平阳县检察院忽然收到了林某劝说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动投案的立功材料。

  “在案发后长达一年五个月时间里都没有提供立功线索,却在开庭前一天恰巧获悉他人盗窃犯罪线索,且能及时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号码和住址信息,并成功劝说对方投案,这也太巧了。”带着对这份立功材料的合理怀疑,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这起盗窃案虽然简单,却存在诸多疑点:林某是浙江平阳人,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杨某为贵州人,两人日常并无交集,却以叔侄相称,明显有悖常理。

  根据林某自述,其曾听说杨某于2022年11月22日晚上实施了盗窃,但当检察官问及线索的具体来源时,林某却叙述不清。对此,检察官推测,极有可能存在第三人在其中穿针引线,帮助导演了这出“立功戏码”。

  对此,检察官立即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提出侦查思路,引导公安机关同步传唤关联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与疑似被害人宋某。围绕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宋某开展谈话,就案件疑点和细节进行核查。最终,杨某、宋某承认该立功材料中的盗窃案是在雷某授意下串通捏造的。

  原来,2022年11月20日前后,无业人员雷某曾主动向林某家属表示,可以向其有偿提供立功线索,从而帮助林某减刑。如此幸运能在这个关键时刻获得线索,林某看到了减刑的希望,便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劝投杨某的材料。殊不知,这正是雷某、杨某、宋某三人合伙牟利的伎俩。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平阳县检察院依法不认定林某具有立功表现,并对其开展释法说理,成功让林某认罪服法。因林某对雷某等人捏造虚假盗窃案的事实不知情,该院依法不予追加林某涉嫌妨害作证等罪名。今年2月,林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林某的儿子、女婿也被判处不等刑罚。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雷某、杨某、宋某移送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查清全部事实后,该院于今年6月30日以雷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杨某、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庭前一天提交证据可以吗

  一、开庭前一天提交证据可以吗

  可以

  二、刑事诉讼法辩护人必须在开庭前五日提交证据吗

  1、不是。一般法院要求开庭前五日前提交证据,但这个规定目前还没有相关法条的规定,辩护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在审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4、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但没有规定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举证期限问题,实践中的法院要求开庭前五日前提交证据,但这个规定本人目前还没有找到法条的规定,二审也没有规定那些证据可以提交,那些证据不可以提交或者在什么时间提交,本人认为根据刑事案件二审全面审查的原则,可以认为二审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以及知悉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据或证人提交或出庭作证。

  三、请问开庭后法院调取证据质证可以吗?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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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创业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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