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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院判了 微信聊天记录和钉钉打卡记录

 2023-08-11 14:23  来源:互联网  我来投稿

  劳动争议在现代社会中时有发生,涉及到劳动者权益和雇主责任的平衡。近期,涉及加班问题的一起劳动争议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和权益问题引发深入思考。

  案例中,李小美作为一名产品运营员工,自201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随后,因加班问题,李小美与公司发生了争议,李小美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

  李小美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和钉钉打卡记录,以证明她在下班后或假期内,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的事实。公司则辩称她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回答客户问题,不属于加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加班时也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有失公平,应当酌定加班费数额。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加班费计算和劳动者权益的辩论。在现代职场中,加班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员工在工作之余被要求参与沟通和任务处理,虽然不在工作地点,却会影响到他们的个人时间。另一方面,雇主有时会辩称一些工作并非加班,难以准确计算加班时间。

  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权益平衡的原则。虽然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进行了工作沟通,但并非全部时间都应计入加班。法院酌定了合理的加班费数额,避免了不公平的情况发生。这个判决也提醒了雇主,要认真考虑员工的工作强度和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这起劳动争议案例再次凸显了劳动关系中的复杂性和权益平衡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员工权益的保护,将有助于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和谐的职场环境。同时,雇主也应当认真审视加班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院判了!这个问题可能困扰了很多上班族,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工作的人。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作方式越来越灵活,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很多人在下班后或休息日,还要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与客户或同事沟通工作事宜,这样的“微信办公”是否属于加班呢?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加班费呢?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这个问题作出了判决。原告李小美(化名)是一名产品运营,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后因加班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李小美认为自己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微信等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属于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只是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小美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二审法院则改判支持了李小美部分诉求,认为虽然双方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相关审批。而且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这个案例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表示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微信办公”也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力和时间,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护。也有人表示不理解法院的判决,认为“微信办公”并不等于加班,只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方式和沟通方式,并不影响劳动者的休息和生活。

  那么,“微信办公”到底算不算加班呢?我们应该如何界定呢?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法律规定来看,加班的本质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而“微信办公”是否属于加班,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或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提供实质性的工作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或偶尔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进行一般性的沟通或协调,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并不影响劳动者的休息和生活,那么就不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总之,“微信办公”并不是一种新型的加班方式,而是一种新型的工作方式。它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灵活性,也有可能导致劳动者的隐形加班和过度劳累。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微信办公”,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同时,我们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理休息时间和空间,不要滥用“微信办公”,更不要以此为借口逃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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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创业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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